作者:保罗·穆恩
分析:提到《怀唐伊条约》(Treaty of Waitangi/ the Tiriti to Waitangi)时,常见的回应之一是这是一个解释性的问题。这种反应看似合理,但历史解释往往需要遵循证据的规则。
这并不是对《条约》提出任何要求,然后依赖个人的解释权威来维护其真实性的借口。
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们面临着一个矛盾的局面:条约研究的主题不断增加,但对其意义和目的的共识却日益稀缺。
因此,有必要探讨近几十年来对《条约》产生的一些常见误解。这并不会导致对《条约》的明确解释,但可能会消除在更好理解它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障碍。
条约与提里提的区别
一个普遍的观点认为,《条约》的英文版本与Māori版本在根本上存在不一致,尤其是在主权这一核心问题上。
然而,对1840年之前英国殖民政策的研究表明,英国希望通过签订条约来扩大其对居住在新西兰的臣民的管辖权。
它并不打算统治Māori或剥夺Māori的主权。在这一关键点上,这两个版本实际上是一致的。
《条约》并非合同
源于合同法的条款对抗原则是指可以以不利于合同起草者的方式解释的模糊条款。
然而,将这一原则应用于《条约》存在若干问题。首先,条约与合同是不同的法律文书,这解释了为什么在国际法中使用这一原则来解释条约的例子相对较少。
其次,由于《条约》的英文本和Māori本在Māori保留主权方面没有实质性差异,因此没有必要适用这一原则。
第三,根据国际法,条约不应以对抗的方式解释,而应以善意的方式解释(公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因此,与其让当事方就《条约》的含义争论,不如促使他们相互合作,而非对立。
关系的演变
没有任何兰加蒂拉(酋长)通过该条约放弃对自己人民的主权。这也不是英国的本意——因此英国在1839年8月承认了哈普伊(亲属团体)的主权,并在条约中保证了酋长的权力将得到保护。
英国只是希望对其在殖民地的臣民拥有管辖权。这就是所谓的“原旨主义”解释,即遵循1840年对《条约》的理解。
这种解释有几个局限性:它排除了条约原则的出现;它错误地假设所有相关方在签署《条约》时对其意义有相同的理解;更重要的是,它忽视了随后的历史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条约关系以多种方式演变,而原旨主义的解释并未考虑到这一点。
动机的探讨
英国签订条约的动机在1839年已明确,但在接下来的185年里,错误的动机却深入历史,并持续流传。
英国希望对居住在新西兰的英国人适用其法律,并打算“教化”Māori(通过建立短暂的土著保护者办公室),同时保护Māori土地免受不道德的购买(条约第二条中的优先购买权条款)。
同时,英国希望在一个群体的行为影响到另一个群体时,给予Māori与英国国民同样的权利(如1842年的maketji案件,涉及一名年轻的Māori男子被判谋杀并被处决)。
该条约并非对法国对新西兰的威胁作出的反应,也不是企图征服Māori或用诡计欺骗他们。
关于“真正的”条约的误解与第四条
在过去二十年中,有人声称存在一个“真正的”条约——所谓的“利特尔伍德条约”——被隐瞒,因为它包含了一套不同的规定。这种阴谋论的说法很容易被驳斥。
利特尔伍德条约的文本是已知的,它只是实际条约的手写副本。而且,最明显的是,它不能在没有人签署的情况下被视为条约。
另一个普遍的误解是,《条约》有第四条,声称保障宗教自由。该条既没有出现在《条约》的Māori或英文文本中,也没有证据表明签署国将该条视为协定的一部分。这是上世纪90年代出现的一种说法,但缺乏任何证据或法律依据。
最后,有人认为《条约》支持民主进程。实际上,该条约在该殖民地开创了一个非代议制政权。正是1852年的《新西兰宪法法》赋予了该国一个民主政府——顺便提一下,这项法令并未提及《条约》的规定。
这个列表并不详尽。然而,在消除解释不当的领域时,我们可以增加就《条约》进行更为知情和富有成效的讨论的机会。
保罗·穆恩是奥克兰理工大学历史学教授
本文最初由The Conversation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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